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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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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chiu在话题“反送終”中的最新留言:22小时前

请在下面提出存廢覆核,管理員會按所提理據處理,而此前,請參閱删除方针存廢覆核方針。如果想先查看被删除内容,请使用已删内容查询。現存而正在進行存廢覆核的頁面參見Category:存废复核候选

被標示為結束的討論並不代表不再受理或不可繼續回覆。只要討論內容未被存檔,若對結果有疑問,可繼續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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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ile:Sir Duncan Wilson.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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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巴基斯坦國會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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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 Ericliu1912 2026-03-12 11:54
10 反送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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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 Manchiu 2026-03-12 11:59
11 藍色蜘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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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ir Duncan Wilson.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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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兩位參與討論的編輯亦傾向同意保留圖片,部分留言抄錄如下,以供參考:

  • Sanmosa(1):「按字面意思來看,「其他檔案」確實並沒有排除非照片檔案,甚至也沒有排除非圖片檔案。這屬於迴異詮釋了,Wcam也不是第一天這樣做了,你也不是第一個指出他的做法有問題的人了。」
  • Sanmosa(2):「據我理解,enwiki的合理使用原則在條文上與實際執行上都是比zhwiki寬鬆的,然而從來沒有任何因此引發的版權訴訟。由此可見,在佛羅里達州法律的框架下,把zhwiki的合理使用原則放寬至如enwiki一般並不涉及甚麽不可觸及的法律問題。」
  • Aiden Dermot Young:「我認為請求基金會對方針作進一步闡釋會更好,更能防止某些用戶壟斷解釋權。」

請明鑒。--ClitheringMMXXV 2025年10月10日 (五) 14:39 (UTC)回复

如再沒有回應,我假定恢復圖片的要求和理據成立。--ClitheringMMXXV 2025年11月12日 (三) 18:42 (UTC)回复
想請問,若依據現在的照片,我已經更新正確的版權協議了。但若Clithering君似乎想要使用的圖片是肖像畫,那這樣我更新協議就不正確了。--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1月12日 (三) 19:06 (UTC)回复
我的理解是,繪畫圖像是二次創作的一種,而這幅油畫作品歸屬創作者,不屬於條目主,最合理使用的方式應是翻拍,例如[1],後續要理解的是授權許可,油畫作品的所在位置等相關規範,是否需要取得同意才能翻拍等等,也或許可以去信給收藏單位詢問。--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1月12日 (三) 19:24 (UTC)回复
謝謝您的回覆,我須要確認的是,這是否符合方針的要求?是哪一條?--ClitheringMMXXV 2025年11月20日 (四) 15:35 (UTC)回复
攝影副本若僅只是本地上傳,是不用查詢及確認英國當地的著作權法的。--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2月6日 (六) 08:58 (UTC)回复
@Wcam,想詢問是否有已逝世人物的傳記條目合理使用傳主的肖像畫?--千村狐兔留言2026年1月22日 (四) 15:21 (UTC)回复
@Manchiu据我所知没有此类先例,至少不是常见、广为接受的做法。本案图片目前现状我认为可以符合要求,无需恢复肖像画。--Wcam留言2026年1月22日 (四) 17:45 (UTC)回复
反對恢復的用戶至今仍未舉出任何反對恢復的合理理由。根據WP:共识#什么是共识,“共識應當考慮到所有正當合理的意見”,因此現請求立即恢復檔案。Sanmosa 新朝雅政 2026年2月13日 (五) 04:07 (UTC)回复
謝謝Sanmosa仗義執言,我在去年3月25日就File:Lady Hochoy.jpg被提刪一事的留言,在現時的討論也適用,覆述如下:
Even if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 doesn't want to deal with the above discussion, I'm writing this for the record. Most of the Administrators of the Chinese Wikipedia that I have encountered in the past 19 years are wonderful. However, the above discussion is a vivid example of how some of them, for unknown(?) reasons, manipulate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to the best of their ability. It seems that as long as the consensus is to delete the photo, they are happy to carry out the consensus without delay. Strangely, if the consensus is to keep the photo, they all seem to have disappeared into thin air, leaving the discussion open for months. What are they waiting for? Someone to finally prove that they are right? With all due respect, this has gone too far to assume good faith. It is ridiculous for the Administrators to sit with their hands folded and do nothing selectively. Their inaction has led me to believe that they are biased and immature. I am not complaining against these Administrators, but they really do give me the impression that they are not doing their job dutifully and with the expected integrity.--ClitheringMMXXVI - 20周年簽到區 2026年2月22日 (日) 16:03 (UTC)回复

大輪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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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雖然網路找不到報導,但於圖書館已經找到相關報導,名嘴盛竹如 戲說『輪迴』事.聯合晚報.2000.04.12.,盛竹如在民視開第一砲 「大輪迴」 昨試片 「台灣變色龍」 原班人馬 有「貞子」 味道,聯合報,2001-4-13,盛竹如抓得住新聞 「大輪迴」演老少「生死戀」.聯合報.2000.04.27.~2026-89797-5留言2026年2月10日 (二) 08:59 (UTC)回复
此處原有留言,已依據討論頁指引摺疊。

File:Lady Hochoy.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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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WP: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26年2月#File:Lady Hochoy.jpg中反對恢復的用戶並未舉出任何反對恢復的合理理由。根據WP:共识#什么是共识,“共識應當考慮到所有正當合理的意見”,因此現請求立即恢復檔案。Sanmosa 新朝雅政 2026年2月13日 (五) 04:05 (UTC)回复
    (-)強烈反对:我已反复阐述过将传主亲属的非自由照片(如“何才夫人”)用于传主本人(如“何才”)的条目明显违反方针,兹再次总结阐述如下:
    1. 缺乏对主题的「重大贡献」(违反WP:NFCC#8条目中的意义)
      • 主体偏离: 传记条目的主题是传主本人。传主肖像能帮助读者识别传主,具有必要性;但亲属的相貌与传主的生平功绩、社会贡献或历史地位没有直接的逻辑关联。
      • 装饰性大于教育性: 读者不需要看到何才夫人的长相,也能理解何才的生平。在传主条目中使用其亲属的照片,实质上将其降格为一种视觉装饰,未能达到“如果不使用该图片,将严重损害读者对条目主体理解”的高门槛。
    2. 数量累积的不可控性(违反WP:NFCC#3有限使用)
      • 人物传记往往涉及众多的社会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合作伙伴等等)。一旦允许在“何才”条目中使用其夫人的非自由照片,就意味着默认了“亲属关系”足以构成合理使用的理由。这将导致后续编者在成千上万个传记条目中,以此为借口加入传主的配偶、子女、父母甚至伙伴的非自由照片。
      • 这种扩张不仅限于单一条目,更会波及整个百科全书。如果每个传记条目都因为“亲属关系”而额外增加 1-2 张非自由图片,全站非自由文件的总量将呈现指数级增长。这与NFCC方针要求的“极简例外”与“最少数量”原则背道而驰。
      • 如果“传主亲属”可以入选,那么“传主的故居”、“传主使用的物品”是否也可以使用非自由图片?这种界限的模糊将导致管理上的巨大漏洞。为了维护NFCC方针的严肃性,必须将非自由肖像的使用严格限定在“描述该肖像本人”的单一范畴内,绝不能允许其在条目间随意横向扩张。
      • 为了守住NFCC「最少数量使用」的底线,我们必须从源头禁止在人物传记条目中开启使用传主以外人物的非自由图片的第一道口子,否则将无法拒绝后续所有同类非自由图片的加入,最终导致违反维基百科作为「自由内容百科全书」的宗旨。
    3. 文字已足够(违反WP:NFCC#1无自由等效作品)
      • 亲属关系完全可以通过文字(如“其妻为某某某”)来清晰表达。既然文字足以传达这些事实信息,使用非自由图片就不再必要。
    在「何才」条目中使用其夫人的非自由照片,既不能显著提升读者对何才本人成就的理解,又会开启在传记条目中滥用非自由图片的先例,导致条目内非自由内容数量失控。根据方针,该图片应仅限于在其亲属本人的独立条目中使用。由于主张保留图片的一方明确反对建立何才夫人的独立条目,故此图片不得恢复。--Wcam留言2026年2月17日 (二) 15:38 (UTC)回复
    這不是方針的現行規定,你現在還是在超譯方針。如果你尋求讓你上面說的話成為方針的現行規定,你需要正式提案提議修訂方針。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2月18日 (三) 10:26 (UTC)回复
    方针之所以具有普适性,正是因为它通过抽象的门槛(如NFCC中的「无自由等效作品」「有限使用」「条目中的意义」等原则)来涵盖无穷无尽的现实案例;如果每一个具体的应用场景(比如禁止在传记中加入亲属照片)都需要通过漫长的修订程序才能生效,那么维基百科的规则体系将陷入彻底的行政瘫痪。这就好比规定了「禁止携带危险品乘坐飞机」,却有人辩称条文里没写「禁止携带M26手榴彈」并要求为此专门修订方针一样滑稽。编者根据方针精神对具体编辑行为进行常识性的判定,是社区自治的基本逻辑,而非所谓的「超译」。这种对程序正义的极端扭曲,实质上是在利用官僚主义的借口,为不符合方针的编辑行为寻找制度避风港。--Wcam留言2026年3月2日 (一) 21:04 (UTC)回复
    我不接受這種無端的指控。真正在違反方針的人是你,其他有著同樣的NFCC條文的站點不會像你這樣詮釋NFCC。我並非不知道你在長期執行NFCC相關的規定,但這不代表你就NFCC的錯誤見解能積非成是。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6日 (五) 07:25 (UTC)回复
    現在問題在於,有能力解讀方針的人太少。並非大家無意確認「正確見解」為何(無論是肯認或否認Wcam的論述),而是大部分時候根本連討論都討論不起來,自然獨尊一家。我想我們需要適當尋求英文維基百科或共享資源熟悉著作權問題同志的協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3月10日 (二) 08:47 (UTC)回复

佳恩 (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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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1234567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26年2月17日 (二) 13:38 (UTC)回复
    構成有效介紹?另@銀色雪莉@ShuQizhe--千村狐兔留言2026年2月21日 (六) 15:16 (UTC)回复
    @Manchiu:谢邀。其实就本件在我的立场主要是“缺乏能佐证其独立地符合收录标准的报道”,倒不是说有效介绍的问题在影响条目的独立保留。因此,首先上方第2、3、5和7四个来源在我的立场无法解决这个疑虑——因为它们都是关联于团体活动本身的(注:如我多次说明的,这不代表着在团偶像都不能建立个人条目,我们看到许多个人偶像有他们的独立活动或独立符合收录标准的情况,因此建立独立条目是很适当的);至于余下的三个来源时点在离开团体后,但是主题是纯粹的婚丧嫁娶和开了个小店,就我看来这1E了些,也让我缺乏为其辩护的信心,因为这些类别的事务本身在我看来如果在表面地剥离前团体成员身份的情况下是很难支撑其符合收录标准的(不好听的人话就是:如果你不是团体成员,谁报道一般人结婚?因为她离团后就没有任何表面的公开活动了(哪怕你直个播呢doge);至于开店这个,如果从这里切进去,我想本地同类情况的商人条目是很难保留的)——我记得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25/11/12#朴恩率跟此类情况类似,我当时做的是(○)傾向保留陈述,核心就是传主总还有个公开活动的身份,然后有效介绍有,表面剥离团体身份的时点和事件也有,但我也只敢说“倾向”——所以回到本件,我的态度比起前述的对比件的立场要再往后退一步,在(=)中立(±)合併(►)重定向之间。--银色雪莉留言2026年2月22日 (日) 05:41 (UTC)回复

Category:中國內戰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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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26/02/14#Category:中國內戰難民案之管理員訴諸決定不妥當,提案本身理據不符合分類本地規程,分類並不屬於百科條目內容,不應當套用內容規則對分類作限制,按WP:分類出現爭議情況可直接標明分類法有爭議,或依本地友好機制採取社區合作做法對分類內或具爭議個案進行單獨討論、即可完滿處理,毫無必要加諸內容之審查規則而直接刪除該分類,同時案中提出支持相關分類之論述、指出研究既已有所指出消除該定義指稱,1,具不中立之疑,2,合乎研究觀點認定有關指稱定義被長期滅除之問題,無論案中支持刪除或管理做出刪除決定之時,都未有合理回應或解釋繼續堅持刪除之理據、未有進一步回應有關爭議,明顯比例極不相稱且有違單純常識理解,認為應當覆核該案並重新恢復分類,以便使用者不管是否知道歷史以來該類概念存在,可進一步檢視有關分類目錄,便利本地拓展視野和體驗。約克客留言2026年2月24日 (二) 08:07 (UTC)回复
    中國歷史上內戰很多,分類定義恐過於寬泛。——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2月26日 (四) 12:35 (UTC)回复
    原被刪除界面是既已標明分類本身涵蓋範圍限定於1945年~1949年之間離開中國大陸人士,而提出案及相對附議意見從未對之異議,相信本提出覆核呈請不需再額外處理所謂範圍問題。重點在於定義本身僅作為分類標識,不應當依據一般百科內容規則作出額外限制並訴諸加碼處理,覆核在於要求按照分類基本規則考慮,及呈請覆核所強調存在實際不中立干預定義之因素,推翻不合理之決定。--約克客留言2026年2月26日 (四) 13:09 (UTC)回复
    “國共內戰難民”如何?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2月28日 (六) 03:37 (UTC)回复
    如可為中文維基區域本覆核案為本地使用者直接建立更明確的考慮因素,個人不表異議,還要看本地如何檢視。--約克客留言2026年2月28日 (六) 04:49 (UTC)回复
    「難民」也是有定義的,且不提把高層黨政人士也稱為「難民」本身就很有爭議,難民的定義是「逃離母國」,本人認為目前用在兩岸關係通稱不足夠持重。如果這一分類是用來歸類因國共內戰而自中國大陸遷移至臺灣之非本省籍人士(「1945年~1949年之間離開中國大陸人士」),本站亦已有「台灣外省人第一代」及各地子分類收納之,明顯比「內戰難民」更符合當代社會及學界對有關群體的普遍稱呼。故若「按照分類基本規則考慮」,有關分類確是不應建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3月1日 (日) 16:24 (UTC)回复
    請閱從被立案到覆核現時所反复強調之理據,由始至終針對之關鍵為該概念字面本身存在而言,以維基中立性而言不應該在既已指出、提出學界研究明確提出普遍研究長期存在政治不中立考慮,而對該概念予以抹除之情況下,嚴重不相稱地合理化同等之抹除,由如此不合情理所不中立地不允許分類存在下,訴諸直接原創研究細節已經超出分類問題,完全不合邏輯道理。--約克客留言2026年3月2日 (一) 09:17 (UTC)回复
    請務必將該概念放於普世範圍之中作為概念來理解,不要限於中文本地局部立場或小部分中文有限觀點之中來理解,這個是非常嚴重重要的,如果優先以本地自身限制觀感來檢視本概念,是為既不公平也不相稱地重蹈抹殺該普世概念之覆轍,有違維基本身中立性。--約克客留言2026年3月2日 (一) 09:23 (UTC)回复
    WP:FRINGEWP:POINT。——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3月4日 (三) 06:02 (UTC)回复
    閣下回應不恰當,參見2019年香港反送中運動時期JSTOR援引Modern Asian Studies2007年研究評論After the war, many of these people returned home. However, there were also many thousands of refugees from the civil war between the Communists and Nationalists who crossed the border to Hong Kong. Wh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was declared in 1949, even more refugees streamed into Hong Kong. By 1956, Hong Kong had a population of 2.5 million, and one third of them were refugees. Mark’s historical work tells the story of how they were absorbed and integrated into the British Crown Colony.,明確顯示相關定義存在且超出閣下原創限定因素,請諸君正視。--約克客留言2026年3月4日 (三) 08:39 (UTC)回复
    先不討論香港主權爭議,這本來就不是中文常用稱呼。另外可以看出這裡的「難民」主要指平民,依然不能迴避任意定義黨政高官的問題。總之,這不是中文主流用法,定義也極為模糊,不是適合用來分類一般人物的概念。但是,你可以在適當條目裡補充這一說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3月10日 (二) 08:28 (UTC)回复
    所謂針對術語準確度之爭議或只應取決於對觀點採用何種衡平方式,而本案標的物並非條目、僅屬於分類,由始至終堅持審查該術語而單方面地加碼條目內容採編標準審查,率先用分類中存在收納部分特定身份者之爭議訴諸於徹底消除分類本身,而相關部分特定身份者疑慮本來按照相關機制就不應被強加為整個分類的存廢要因,這些因素根本可以按照維基指引透過在分類頁面適當標記和一般討論等加以釋除,
    如可按照本地規程而正當、合理和過當地關注本案之基本採編課題及意義,明白本覆核呈請僅依據普世歷史事實和認知、研究參考來源等,遵循維基規約等而在本地重新呈現該分類,如最初異議時已經提出,於分類過程中出現收納部分在中文本地對特定身份者之爭議,透過一般編輯和討論等本地傳統做法來處理是完全合理可行的,超出本地分類審度尺度在這裡按照條目內容標準同時進一步解釋術語確實存在,相信在提出研究文本來源時,已更額外堅實該術語之存在,因而僅且呈請必要考慮恢復該分類,方可真正再進一步商議處於分類中的個別收錄個案問題。--約克客留言2026年3月10日 (二) 09:27 (UTC)回复

礁溪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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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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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國會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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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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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蜘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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